简介: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用向他人出租车辆、假造车辆涉及证件或假造身份证,假冒他人身份以物作抵押向他人借款,使被害人陷于错误的了解而处分财产,合乎诈骗罪的包含要件,包含诈骗罪。王某先后与多家汽车出租公司签定了出租汽车协议,缴纳了租金,获得小车使用权后,王某通过替换小车牌照,假造机动车注册证书、行驶证等涉及证据,假造身份证等方式将车分别抵押给他人,获得抵押扣除款项后用作个人挥霍无度和交还部分借款。发问:将租来的轿车用作抵押贷款包含合约诈骗罪吗? 【律师答案】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用向他人出租车辆、假造车辆涉及证件或假造身份证,假冒他人身份以物作抵押向他人借款,使被害人陷于错误的了解而处分财产,合乎诈骗罪的包含要件,包含诈骗罪。
明确理由如下: 一、合约诈骗罪的确认与否 依据刑法224条规定,合约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采行虚构事实或掩饰真凶等愚弄手段,索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不道德。合约诈骗罪有其类似不道德方式,在客观方面展现出为使用虚构事实或掩饰真凶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强迫”地签定或履行合同,从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本案中,王某与汽车出租公司签定出租合约时,用于的是自己的现实姓名和证件等信息,其出租车辆的意思回应和出租合约本身的目的吻合。
虽然王某签定出租合约主要是为其之后以物作抵押向他人借款的诈骗不道德做到打算,但是王某并非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索取出租公司的财物,即其最后目的不是利用出租合同诈骗取得车辆,而是利用所租车辆、使用愚弄手段使被抵押人陷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索取其财产而受益。故其不道德不合乎合约诈骗罪的包含要件。
二、诈骗罪的确认与否 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掩饰真凶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不道德。该罪基本结构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行欺诈不道德,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即获益,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首先,本案中,王某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蓄意。
王某对出租的车辆只有使用权而非处分权,蓄意替换车牌照、假造车辆涉及证件的目的是通过将出租的车辆抵押他人以取得抵押款项,王某获得抵押扣除款项后用作个人挥霍无度和交还部分借款,是一种对于抵押款项非法占有仍然交还的目的不道德。其次,王某使用了虚构事实、掩饰真凶的欺诈手段。
王某对被抵押人掩饰了租车的事实,使用替换车牌照、假造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等愚弄手段虚构车辆为自己所有,从而使被害人陷于这种错误认识将自己的财产处分、强迫交付给王某。对于出租公司这方,王某掩饰了将车抵押给他人的事实真相,其已将抵押款项用作个人挥霍无度和交还部分借款,所以也无法将车辆归还,侵害了出租公司的财产权。第三,王某所实行不道德使自身获得财产而受益,使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这一系列欺诈不道德不仅与出租公司财产权受到侵害致较小财产损失有必要因果关系,还与被抵押人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的损失有因果关系。综上,王某的不道德合乎诈骗罪的包含要件,其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行了诈骗不道德,且其不道德使被抵押人和出租公司遭到了财产损失,故王某的不道德包含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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